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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為照顧身心障礙者,提供完整輔具相關資源及轉介機制,以期本市市民能享有更完善之生活品質。
申請資格
1、設籍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2、最近1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
申請資料
1、身心障礙證明影本(配合免書證謄本政策,得以系統代為查調)
2、三個月內診斷證明(註明欲申請輔具之名稱)
3、三個月內醫療輔具評估報告(如申請呼吸器、氧氣製造機、壓力衣才須檢附)
備註:請至各區公所索取或自行下載使用,依據補助標準表之規定由相關專業醫事人員協助開立。
空白處留下聯絡電話、地址傳真至(02)2254-4029 ,連絡電話(02)2257-7155#2883
申請項目
備註:
1.醫療輔具評估,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指定之評估單位或鑑定機構為之;醫療輔具與生活輔具合併計算,每人每二年依實際需要,以補助四項為原則。
2.診斷證明書須為三個月內所開立,並由相關專科醫師開具;申請氧氣製造機、單(雙)相陽壓呼吸器及壓力衣需檢附醫療輔具評估報告。
購買前請先申請
附件1 : 空白評估報告格式 (壓力衣專用)
附件2 : 空白評估報告格式 (呼吸器 氧氣機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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