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健保慢性疾病居家照護收案之條件者:

  • 只能維持有限的自我照顧能力,或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者

  • 有明確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被服務者(例如: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更換等)

  • 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療措施者

  • 出院後須繼續護理之患者

二、符合健保呼吸居家照護收案之條件者,經醫師判斷無法脫離呼吸器,但狀況穩定可回家自行照顧。

三、針對不符合健保收案呼吸居家條件者,可提供租賃呼吸器或氧氣設備,租金內含護理師及呼吸治療師居家訪視1/

四、收費方式:  

  1. 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2. 各項費用不得違反本收費標準表,若有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
  3. 收費標準表如下:
收費項目 收費標準

醫師訪視費

護理訪視費

特殊照護費

一般材料費

1. 自費者,比照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支付。

2.符合全棉健康保險收案者,一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

作業要點支付。(如下表)

特殊材料費 按實價計費
交通費 按往返計程車資收費

             

服務項目 照護項目 健保申請費用 家屬5%部份負擔
護理訪視第一類 一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採取檢體、小量注射等 1050 53
護理訪視第二類 一項特殊照護族群:只更換鼻胃管或導尿管等 1455 73
護理訪視第三類 二項特殊照護族群:同時更換鼻胃管及導尿管兩項服務等 1755 88
護理訪視第四類 三項以上特殊照護族群:同時更換鼻胃管、導尿管及氣切管三項以上項服務等 2055 103
醫師訪視(每2個月一次) 醫師進行身體評估、醫療諮詢及建議等 1553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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