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健保慢性疾病居家照護收案之條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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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維持有限的自我照顧能力,或活動限制在床上或椅子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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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明確醫療與護理服務項目需要被服務者(例如:鼻胃管、氣切管、導尿管更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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穩定能在家中進行醫療措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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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院後須繼續護理之患者
二、符合健保呼吸居家照護收案之條件者,經醫師判斷無法脫離呼吸器,但狀況穩定可回家自行照顧。
三、針對不符合健保收案呼吸居家條件者,可提供租賃呼吸器或氧氣設備,租金內含護理師及呼吸治療師居家訪視1次/月。
四、收費方式:
- 依護理人員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核定之。但公立護理機構之收費標準,由該管主管機關分別核定。
- 各項費用不得違反本收費標準表,若有特殊情況之收費,應報新北市政府衛生局核定。
- 收費標準表如下:
收費項目 | 收費標準 |
醫師訪視費 護理訪視費 特殊照護費 一般材料費 |
1. 自費者,比照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作業要點支付。 2.符合全棉健康保險收案者,一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 作業要點支付。(如下表) |
特殊材料費 | 按實價計費 |
交通費 | 按往返計程車資收費 |
服務項目 | 照護項目 | 健保申請費用 | 家屬5%部份負擔 |
護理訪視第一類 | 一般護理評估、護理指導、採取檢體、小量注射等 | 1050 | 53 |
護理訪視第二類 | 一項特殊照護族群:只更換鼻胃管或導尿管等 | 1455 | 73 |
護理訪視第三類 | 二項特殊照護族群:同時更換鼻胃管及導尿管兩項服務等 | 1755 | 88 |
護理訪視第四類 | 三項以上特殊照護族群:同時更換鼻胃管、導尿管及氣切管三項以上項服務等 | 2055 | 103 |
醫師訪視(每2個月一次) | 醫師進行身體評估、醫療諮詢及建議等 | 1553 | 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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