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與您的家人接受居家護理時應有的權利:

  一、接受居家護理之前應事先告知你們。

  二、受過專業訓練的護理人員,以敬業、關懷和尊重的態度提供你們服務。

  三、你們已了解將被服務的內容,接受服務所需費用及服務時間。

  四、你們的人身及財產權有關資料應受到尊重並保障其隱私。

  五、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蒐集個案資料之目的為居家照護健保申請用途及相關社會福利申請、個案及家屬

     資料管理與服務之業務。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如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聯絡方式等,詳如相關居家照護申請書或合約書內容。個人資料利用

     之期間為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醫療法等)/本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五、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54條規定,本所服務個案與本單位接觸,留下個人資料者,本單位依業務需要,已配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由專人、專責

     、保密方式妥善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

  六、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本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但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俾利本所配合依法辦理:

(一)得向本所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所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得向本所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惟依法本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七、你們可以要求了解病況病程進展,也可以參予訂定照護計畫。

  八、你們有權利拒絕居家護理服務,並且知道拒絕造成的後果及影響。

  九、任何實驗性質和研究計畫均會事先得到你們同意。

  十、應讓你們知道被服務之項目將於何時、何種情況下終止提供。

  十一、若您對所提供居家護理服務有任何不滿意時,可以向本機構提出申訴,您將不會遭受歧視或報復的威脅。

     申訴電話: 0800-085-115 衛生局醫療爭議陳情專線  、 (02)  2255-8661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申訴地址:   新北市板橋區英士路192-1號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接受居家護理時您與您的家人應負的責任:

  一、簽訂所有必需的服務同意書及申請全民健康保險居家照護申請書。

  二、提供正確完整之健康相關資料給居家護理服務機構。

  三、主要照顧者需具備完整照護能力。(應具照護資歷或證件,亦或曾接受完全的訓練。)

  四、醫師及居家護理師訪視時,請家中或機構中必須有人在場,若不在時不做任何治療。醫療人員在家及機構的安全,家屬及機構負責人需協助負責。

  五、應參與並配合有關健康照護計劃,並尊重體諒為您提供服務之醫療人員。

  六、您有權利拒絕所提供之服務,但必須承擔拒絕服務所造成的不良後果。

  七、台端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本所將無法進行必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以致無法提供您相關服務。

  七、經護理人員說明,個案之權利與義務,願意充分合作,配合指示處理。

 八、地點、電話如有異動,請與居家護理師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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